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专业机构 | 业务资讯 | 理论研讨 | 法规汇编 | 会员专区 | 咨询讨论
欢迎您访问破产重组网! 站内搜索:
专业领域
 企业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强制清算
 普通清算
 企业重组
快速通道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重整
    【概念】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作用】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势具体如下:(一)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二)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三)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管理人职责】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到询问;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
    二、破产和解
    【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避免遭受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危机事宜达成一揽子处理方案,以图解决债务问题,实现清理债务、发展复苏之目的活动。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作用】作为破产制度的补充,和解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克服破产制度无法免除的缺陷。通过和解,债务人可以赢得重振旗鼓的时间,卸去负债重压,集中整顿内部事务,制定经营方针,改善管理,实现复兴。和解制度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债务人通过和解恢复了偿债能力,履行了和解协议,债权人利益即可实现。债权人虽然通过妥协的方式要损失一部分利益,但较之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所蒙受的损失要小的多。和解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和解制度的实施能挽救一批债务人,减少破产倒闭案件的发生。同时亦可以避免职工的失业、生产力的浪费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防止经济衰退与危机。
    【管理人职责】在破产和解案件中,管理人的工作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和解申请时送达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无论是债务人自行直接申请和解,还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而转入和解程序,管理人均应在接管债务人后开展认真调查工作,只有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清楚,职工债权核定准确,财产权益划分清晰,才能为后续和解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管理人充分而又合理的分析论证,尤其是债权受偿方面的分析论证是和解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衡量最终体现在债权受偿情况上。管理人在综合各种信息以后,应当在债务人资产状况、债权人债权情况、债务人偿债能力、债务人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
    破产和解程序作为集中解决债务人问题的司法活动,当属法律行为,由于和解方案中涉及到不同行为主体的利益衡平和权益保护问题,债务人作为经营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难以完成和解方案的编制工作。管理人可以根据沟通磋商的情况和整体资产状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帮助债务人拟定和解方案和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保证方案和协议内容合法,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网站首页 | 会员专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