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雷光华、新疆润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3日本院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4月6日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新疆哈密市延安路18号华庭国际1号楼底商1层;邮编:839000;联系人:周霞、程金丽;联系电话:18997993652、18999774971、1899977534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鹏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北京时间11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会议地点变动,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8年01月02日人民法院报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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