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17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17日前,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20号;联系人:谢兰兰律师、朱平安律师;联系电话:13369616578、17609001818)。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11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8年07月22日 人民法院报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