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时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0月15日前,向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奎屯市团结东街27-1号;邮编:833200;联系人:谢兰兰、李艳丽;联系电话:0992-3901268、0992-3901627、13369616578、180168665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天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30日10时30分在奎屯市法院1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奎屯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8年07月22日 人民法院报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