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普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5年2月15日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305,874,538.00元,负债总额为353,499,049.75 元(不含或有负债),资不抵债金额为47,624,511.75元(其中,累计亏损为144,083,457.15元。注:上述资不抵债金额不包含或有负债4.6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7%。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宣告新疆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6年01月22人民法院报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