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和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昊汉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3月9日前,向昊汉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博乐市建国路南23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右侧审判楼三楼;邮编:833400;联系人:耿栋律师;联系电话:13899919578、151990484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井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昊汉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昊汉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3月10日10时30分在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耝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04人民法院报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