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8 10:36:00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作者:王宇 吴亚敏
(记者王宇通讯员吴亚敏)为强化企业破产保障,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题,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级财政拨款设立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首期到位资金100万元,各县(市、区)也分别设立100万元的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
《办法》所指的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办法》中明确了可使用破产处置专项资金作为破产费用补偿的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案件依法终结,但管理人已开展一定工作的破产案件。
同时,《办法》指出,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虽然少于10万元、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超过10万元或者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垫破产费用合计超过10万元的破产案件,不属于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
据介绍,每件破产案件所使用的破产处置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可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比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档案保管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
管理人可通过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1万元至2万元。
据了解,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法院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5%作为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5万元的,不提取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5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5万元的,低于5万元的部分不予提取。
业内人士分析,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设立,有利于解决企业重整、重组过程中的资金难题,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提高管理人积极性,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有效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