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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僵尸企业清理去产能调研会在淄召开
发表时间:2016/9/19 11:26:25 访问次数:1085

2016-09-18 13:08:00 来源:大众网

914日,最高人民法院“僵尸企业”清理去产能情况调研会在淄博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元成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作总结发言。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玮汇报了淄博中院的工作情况。大众网淄博918 日讯(记者丁稳通讯员张玉杰陈蒙)914日,最高人民法院“僵尸企业”清理去产能情况调研会在淄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及部分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元成、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肖彬及部分法官,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等有关负责人员及部分驻淄全国人大代表,淄博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玮,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新强及民事审判第二庭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王玮汇报了淄博中院《关于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方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情况》;部分参会人员结合实际就“僵尸企业”清理去产能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杜万华在听取有关参会人员汇报后,充分肯定了山东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就下一步推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杜万华要求,要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充分认识“清单”的法律意义,正确把握建立和完善破产机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积极开展清理僵尸企业工作。要正确处理兼并重组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审判在兼并重组中发挥着服务、监督等职能,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处理好与政府职能划分,坚持兼并重组和破产制度分开。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推动建立正常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和退出机制。要认真破解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不符合破产条件,能通过行政行为盘活的尽量通过行政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依法受理,并进入破产程序。各级法院要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设立破产审判庭。各级法院要建立专业破产审判队伍,以应对清算和破产常态化。要深入研究破产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担保链、互联互保、企业收税、破产重整、和解、清算衔接转化、破产与执行衔接、普通民事案件与破产案件衔接等问题制约着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深入研究,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破产案件及时、高质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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