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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挽救价值僵尸企业不适用破产重整
发表时间:2018/3/7 16:37:59 访问次数:119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孙自法 2018-03-06 16:16

中新社北京3月6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6日说,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

最高法当天举行“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贺小荣在回答媒体相关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重整制度是中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贺小荣认为,最高法2017年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主要从四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发展完善:

一是明确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而要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强调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贺小荣也坦言,当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缺乏制度性保障、无法对案件实现繁简分流、诸多请求权的实现顺序还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他表示,最高法下一步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司法解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明确指引,提升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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