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3日 20:24 澎湃新闻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3月3日开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民进中央网站获悉,民进中央向本次会议提交党派提案46件,其中包括《关于慎用破产重整强裁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运用,对相对高效地处置“僵尸”企业,平衡各债权人之间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重整程序。这其中,破产重整程序给了部分缺乏偿债能力、但尚有复苏希望的企业以起死回生的机会。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建议:
一、应立法明确普通债权相对于出资人的优先权。对于债权人表决不通过重整计划的,法院在强制裁定前必须组织听证会,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必须出席听证会,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并提供债权人要求公开的文件资料。对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不应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
二、设立强制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的禁止性红线。《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均规定,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实践中,在未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部分破产重整计划中将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作为条款内容。对于此类重整计划,法院不能强制裁定的通过,否则破产重整计划将沦为保证人逃废债的工具。
三、引入监督机制。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在破产案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县以上政府率先设立企业破产管理办公室(或企业破产管理局),由其作为政府直属的一个机构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从而明确政府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