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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米忠义建议:放宽破产企业“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发表时间:2019/3/12 11:33:13 访问次数:1709

来源:沈阳日报 2019-03-11 07:11

本报北京电(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先予执行’作为一项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由于法院和企业对相关情况的判定存在分歧以及审核条件的‘高门槛’,无法起到帮助困难企业的作用。”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车工米忠义告诉记者,他已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放宽对破产企业部分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米忠义说,破产重整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再生希望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因破产重整企业生产经营极度困难,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员工切身利益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会就具备条件的案件提出先予执行请求,以缓解资金压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在具体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依据第三款“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情况较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情况紧急”包括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情况。

  “破产重整企业往往拖欠巨额债务,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医药费、采暖费等费用,无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在破产企业看来,这些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米忠义说,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和企业对“情况紧急”的理解却存在分歧,法院并不认为企业的上述情况属于“情况紧急”。同时,法院对先予执行适用条件的审查十分严格,一是一般在二审阶段不再受理先予执行申请;二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征得债权人同意;三是要求预缴执行费用。“如此一来,企业的先予执行申请很难得到支持,使先予执行作为一项救济措施,无法切实起到帮助破产重整企业解决困难的作用。”

  “为帮助破产重整企业摆脱困境,我建议适当放宽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米忠义说,应允许破产重整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而不应仅局限在一审阶段。同时,由于破产重整企业债权人数量较多,程序复杂,很难在短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只要破产管理人同意,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就应当支持先予执行,并不一定要求征得债权人同意。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申请人需向法院预缴执行费用。这笔费用虽然不多,但对于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生产经营困难的破产重整企业来说,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建议先予执行费用可以缓缴,再从后续执行回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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