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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
发表时间:2019/9/10 19:20:39 访问次数:1756

来源:温州网 发布时间:2019-09-06 09:29:15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好基础。昨日,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温州专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出台《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积极探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据温州中院院长徐亚农介绍,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温州开启了金改“深化版”,其中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正是方案中具有引领性创新的一大项目。浙江省委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更是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破产审判探索新的制度通道提供了新契机。

  此次出台的《纪要》共十条,分别就适用主体、职责分工、清偿程序、创新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适用主体方面,秉持严格适用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适用于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温州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包括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承担清偿责任、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

  在职责分工方面,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负责办理,同时可指定入选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信用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司法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事前审查、程序进行或程序总结阶段,根据法院需要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综合信用、征信及处罚信息、账户信息及资金往来和股权资产等情况。在规范清偿程序方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形成后,法院或债务清理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发送金融债权清偿建议;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并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银保监部门指导各金融机构债权人遵循一致行动原则,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创新制度方面,创造性提出预清理制度,即对债权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由属地政府进行预清理,并指定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院立“引调”案号,对预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徐亚农表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权人申请积极性不高,主要是担心债务人通过该程序达到逃废债的目的,从而导致实现债权落空,为此,法院将通过对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和让渡,能够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防范逃废债行为。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也会形成合力,对申请执行人尽职审查、监督。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一旦发现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会加大打击力度,绝不手软。 (李尖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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