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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识破产“管家” 委员要求中院解惑
发表时间:2013/1/23 15:37:53 访问次数:455
发布时间:2013-01-22 05:29  商报记者 施世潮
商报讯 温州区域金融风波催生了新职业,破产“管理人”就是其中之一,但这一新职业却遭遇了“天下有人不识君”的烦恼。昨天上午,在工商联界讨论市两院工作报告时,市政协委员、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金国达向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发问:税务、银行等单位不认“管理人”这个章,法院要承担未普及宣传的责任。
去年我提了五个建议,今天我就提一个——‘管理人’不被待见。”金国达称,由于金融风波的影响,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业务不少,够做3-5年,他自己就接手了一家企业的重组案。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金国达却遭遇了烦恼,税务、银行等不认“管理人”的印章。他认为管理人和法人一样都受法律的保护,一些部门不认“管理人”,既降低了办理效率,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建议中院承担责任。
鞠海亭赞同了金国达委员的建议,向记者表示以后要好好宣传、普及“管理人”这一新职业。鞠海亭认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对温州走出金融风波意义重大。他介绍,从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到2011年,温州12个法院只受理了24个破产案件。个别法院常年没有破产案子,没有审理经验,主观上不愿意受理;一些企业主也觉得破产没面子,不愿意走这条路。其实,企业申请破产保护、依法豁免债务,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管理人”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大家都要善待管理人、宣传好管理人。
>>>名词解释
管理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来源:温州商报 编辑: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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