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5日 10:45:09
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中院认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深圳中院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具备管辖权。申请人国晟能源的债权已经双方对账确认,国晟能源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可以依法申请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被申请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偿还申请人国晟能源的到期债权,且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深圳中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时尚未指定管理人,一旦法院完成该项工作,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法院未指定管理人之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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