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12-10-11
2012年10月9日,金秋时节,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北京举办了小型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由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主持。
在已颁布关于案件受理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将颁布关于债务人财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起草完成了《企业破产法》中管理人及破产费用部分所涉内容的司法解释,并向知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而中心召开的此次研讨会,正是群策群力,以对“解释(三)”提出更为宝贵的意见反馈。
研讨会期间,各位破产法专家学者对“解释(三)”相关专业词汇的运用、与公司法、破产法、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条文是否达到立法预期以及与国外相应制度的比较借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大量专业性意见,并在李曙光教授的主持下,形成了书面材料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中心也将一如既往的对包括“解释(三)”在内的国内立法前沿持续性关注。也非常欢迎国际破产协会会员和中心会员在相关问题上与我们进行互动和交流。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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