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0 06:50:29 本报讯 记者万静 周芬棉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上市公司成为净壳破产重整的方式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 奚晓明认为,为了使有经营前景或者有可能经营的公司恢复经营能力,避免清算,防止资源浪费,破产重组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持债务人原有的经营业务。在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成熟以后,原先的业务完全停止,重整方将企业领向新的业务领域,甚至股市上的名称也发生变化。重整方愿意进入上市公司,主要看中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甚至有的情况下,重整计划中完全看不出具有重整方,也看不出应对危机的融资计划,能看到的只是采取各种措施来削减债务,重整结束后上市公司成为净壳,此后在法庭进行重组。 他说:“这种重组方式并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法律提出的可行性要求。”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