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1月19日讯 记者 万静 在11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小明指出,破产法实施五年从总体情况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制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趋势仍然存在。
奚小明坦承,虽然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并不是说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按照破产法规定,一个企业退出市场,资可抵债的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的退出市场。
对于这种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状况,奚小明分析指出,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债权人冲突、了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较少的启动破产程序。同时,由于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开庭与开会相结合的特点。破产案件中,既包括办案与办事相协调,又有裁判与谈判相结合,有的需要法院裁判,有的需要重组、会议进行谈判,非常复杂,有的法院宁愿办十件民事案也不办一件破产案,因为破产涉及多笔债务的清结,很麻烦。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还没有达到鼓励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度,因此造成有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动力不足。
除此之外,奚小明也坦承,现行立法对于破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破产企业程序顺利进行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据他介绍, 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始终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把这个问题作为推进破产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工作。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认真指导各级法院受理、审理破产案件。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院适用障碍,最高法院2011年还颁布了《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后最高法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