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9日09:36
10月31日,随着75.42万元破产企业电费追偿入库,厦门某著名户外用品公司A的欠费催收攻坚战告捷。与此同时,与该破产企业共用配电设备的代加工厂B节能供电方案实施到位,进入正常的电费计收周期。
据了解,A公司主营户外野营用品及室内外休闲用品出口。而B公司是该企业的一家代加工厂,向A购买并租用部分场地运营。两家企业共用配电设备,总容量2260千伏安。两者内部约定其中一台1000千伏安的变压器为A自用,另外两台630千伏安的变压器使用分表,为B供电。B每月按照协议向A支付电费,再由A向厦门电业局缴交整体电费。两家企业存在产权不清、供电容量与生产能力不匹配等问题。
今年3月初,A公司离奇破产。厦门电业局根据接管法院的申请,在保全工作期间,将A用户的用电性质由“大工业用电”变更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同时暂停该户电费的抄表与计算,期间产生的电费将于案件办毕由接管法院结算。
9月份,法院在对A公司进行资产核查时,才发现厂区内,B公司仍在使用A用户的配电设备从事生产,实际用电性质应为大工业用电。厦门电业局迅速派出电费稽查及用电检查人员,深入企业检查实际用电情况,详细计算3-9月份两家企业的公用电费分摊,与法院共同做好两家企业的电费追偿。经确认,A用户3-9月份应收电费为754228.31元,其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和B公司应分别缴纳166248.43元和587979.88元。经多方努力,754228.31元欠费终于在10月31日悉数入库。
补缴完电费后,B公司有关负责人十分愧疚。令他感激的是,厦门电业局“不计前嫌”,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为企业进行“节能”诊断。通过查看生产设备功率,了解其生产情况,分析测算与其相适应的供电设备容量,提出暂停其中一台1000千伏安和一台630千伏安变压器的供电方案,为B公司解决了之前变压器“大马拉小车”造成的大量电能损耗问题,节省了高额的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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