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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召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2/9/4 18:19:43 访问次数:1389

    为推进《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有关债务人财产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日前在京分别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部分法院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张勇健副庭长,民二庭第五合议庭全体成员,来自上海高院等18家法院的20余名法官,以及王欣新、王卫国、李曙光等数十位专家参加了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张勇健副庭长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理由依据,刘敏审判长主持研讨并就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与会同志和专家对司法解释涉及的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诉讼的行使、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取回权的一般规定和特殊取回权、破产抵销权的成立和行使条件及其禁止性规定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共计30个条文逐条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债务人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宋晓明庭长对各位法官和专家学者关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并积极提出意见表示感谢,要求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相关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对该司法解释尽快修改和完善,积极推动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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