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8 09:40:22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中新河南网南召12月18日电 一企业工人在地毯厂上班近十年后,企业破产却没有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安置范围。法院受理后,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某地毯厂破产清算组侵犯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某地毯厂破产清算组为原告缴纳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南召县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纳入被告破产分配方案;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2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
赵某1990年起在南召县某地毯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地毯厂也未给赵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00年,该厂停产。2002年11月19日,法院裁定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但地毯厂工作人员未将赵某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2010年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地毯厂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2年4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无证据证明赵某1995年后在该地毯厂工作过为由,驳回了赵某的申诉请求。赵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某地毯厂与赵某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地毯厂进入破产程序后,被告某地毯厂破产清算组未将原告纳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侵犯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该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周勤、吴丰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