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19:57:15 来源:阿思达克通讯社
国家税务总局周三发公告显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周三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上述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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