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专业机构 | 业务资讯 | 理论研讨 | 法规汇编 | 会员专区 | 咨询讨论
欢迎您访问破产重组网! 站内搜索:
业讯
快速通道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业讯 → 业
国税总局:多次重组同一接收方可免征增值税
发表时间:2013/11/29 12:26:21 访问次数:391

2013-11-28 19:57:15   来源:阿思达克通讯社

国家税务总局周三发公告显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周三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上述公告自201312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网站首页 | 会员专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