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专业机构 | 业务资讯 | 理论研讨 | 法规汇编 | 会员专区 | 咨询讨论
欢迎您访问破产重组网! 站内搜索:
业讯
快速通道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业讯 → 业
社会对破产法认识片面
发表时间:2013/3/20 11:39:53 访问次数:358

                                      发布时间:2013-03-12 06:43:51 
  “不少资不抵债的企业主之所以选择跑路,一个原因是他们不了解企业可以走申请破产的自我清算和保护的途径,这反映了社会对破产法制度功能认识不足。”
  310,在中国人大网、法制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的“司法为民”网络访谈活动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代表如是表示。
  齐奇表示,我国企业破产法实际上穿了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要给予宽容。但是,目前一些党政领导把破产与“政绩”关联起来,破产制度在“清算重组、削减债务、促进再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保护功能缺乏认识,认为企业申请破产多了,会影响地方形象。
  “事实上,法院可以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有订单、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也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等手段淘汰掉落后产能,及时退出市场。”齐奇介绍,2012年浙江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143,审结89,同比上升64%。其中20余家企业经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起死回生。没有发生一起因为破产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万余名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实现了破产企业的平稳、有序退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本报记者卢杰

 
网站首页 | 会员专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