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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鞋业破产清算终结 老板或自掏腰包赔偿
发表时间:2013/2/26 12:34:49 访问次数:392
2013021904:44 来源:温州商报
  商报讯昨天,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鹿城法院召开,到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占债权人债权额的75.7%,大家经表决一致同意终结别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自20121019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指定了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管理人,接管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事务。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6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906万余元。其中税收债权77万余元,普通债权1829万余元。但经管理人审查,发现该公司仅有的财产为银行存款2万多元。由于公司财务账册制作不规范,日常经营中债权结算方式混乱,加之公司倒闭后,法人代表外逃,公司财务账册遗失无法审计,导致申报的债权中,除税务部门的债权外,其他债权无完整的财务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债权均无法得到管理人的确认。
  在历经法定代表人跑路、企业职工为讨薪围堵104国道与沿路公交车发生冲突、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提起公诉等风波后,这个存活了10多年的企业终究难以逃脱破产的命运。
  问
  按照法律规定,破产清算后,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不再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又为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案例
  别克鞋业控制人
  涉非法吸存案
  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鞋类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公司已于2012年全面停产,法定代表人张锦泽逃逸,生产设备已被处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公司已处于关闭状态。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亦波、张春兰夫妇(系张锦泽父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7600万元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经开庭将择日判决。
  >>>法官说法
  在企业经营中勿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
  破产案件的终结,并不代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正是因为别克鞋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拒不提交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法院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与会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规范经营,勿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只有这样,股东才能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出现企业无法正常生存的情况,应当积极寻求司法救济,让企业走破产程序,及时有效地保障企业、企业主及各债权人的利益。
  鹿城法院民二庭
  庭长李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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