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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房产证 业主诉请开发商破产
发表时间:2013/6/18 19:01:28 访问次数:326

2013-06-16 00    来源:新京报

家住桂冠名园的万先生,因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致使其买房7年仍未拿到房产证。在反映此问题后,市住建委答复称开发商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业主个人方可申请办理房产证。为此,万先生和其他6名业主,申请法院对开发商破产清算。

昨日记者获悉,开发商已接到法院通知书,并提出异议称并非资不抵债,要求法院驳回业主的申请。据了解,这是全市首例业主诉请开发商破产案件。

业主

开发商资不抵债

据万先生称,他和另外6位业主均与北京和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约购买桂冠名园的商品房。入住以后,房产公司至今未能如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7位业主为及早解决产权登记问题,曾多次向区、市住建委和市政府反映、求助,想尽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0111118日,市住建委书面答复: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桂冠名园项目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公共维修基金,尚不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市住建委还认为,根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尚未被注销或被吊销,业主无法直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7位业主经查阅法院调取的房产公司在工商年检备案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时发现,截至20111231日,其资产负债率高达104.29%属于典型的资不抵债企业。

业主们认为,作为被违约一方,他们也是房产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房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开发商

未达到破产条件

据房产公司66日向法院提交的异议书显示,其已收到法院针对7位业主提出的破产申请所下发的《通知书》。

异议书上称,对于7位业主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不仅申请人的签名笔迹一样,房产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能指证其破产的证据,不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

同时,异议书显示,房产公司与7位业主之间仅存在尚未办理产权证事项,不存在其他纠纷;房产公司所拥有的桂冠名园项目尚未售出的商业面积的市场价值,是大于包括7位业主债权在内的债务的,远未达到破产条件。

此外,7位业主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足以反映其资产债务现状,其目前并非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恳请法院驳回7位业主的破产申请。

■ 讲述

入住7年未拿到房产证

据业主万先生介绍,2005年他买了桂冠名园的现房,2006年入住。

入住后的两年内,因为拿不到房产证,他多次找开发商解决,但到现在都没解决。万先生说。

万先生还称,7人自2007年起分别就个案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产权登记义务并赔偿违约金,法院也均作出了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此后,因房产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自2008年起7人又分别就个案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但时至今日,桂冠名园小区仍未进行初始登记(即无大产权证),他们的房屋所有权证毫无着落,相应违约金(含判决迟延履行金)截至今年331日,已达800余万元。

7位业主的代理律师王云志也说,业主要自己办理房产证,按照相关规定,只能是开发商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

这两个途径业主均走不通,不得已只能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由法院强制进行破产清算,由此可以实现注销开发商营业执照的目的。王云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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