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04 08:24:00
《企业破产法》司法实践中,破产费用相关规定如何适用以及破产管理人指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存在较多争议。为妥善解决问题,统一司法标准,民二庭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为保障解释(三)更好地满足实践需求,民二庭继2012年10月征求破产法学专家和法院系统意见后,于近日就解释(三)又分别听取了中华全国律协和部分破产管理人的意见。
中华全国律协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专门就解释(三)组织讨论会,该委员会近20名委员参加会议。民二庭相关同志参加会议,并由解释(三)的执笔人向会议介绍了解释(三)起草的相关情况和条文规范目的。参会人员对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分析论证。因参会人员预先收到了解释(三),故其会前均对解释(三)进行了认真、深入地研究。会议中,参会同志对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
因解释(三)涉及包括清算事务所在内的所有破产管理人利益,而目前破产管理人队伍中的清算事务所还没有归口管理单位。为充分听取意见,民二庭又专门邀请了部分国内破产清算事务所相关同志来庭。参会同志对民二庭专门听取清算事务所行业的意见表示感谢。大家结合解释(三)的内容介绍了实践中的新情况,并重点围绕司法解释的操作性问题提供了中肯建议。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