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专业机构 | 业务资讯 | 理论研讨 | 法规汇编 | 会员专区 | 咨询讨论
欢迎您访问破产重组网! 站内搜索:
业讯
快速通道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业讯 → 业
用破产法调整行业产能过剩
发表时间:2013/6/4 11:21:55 访问次数:372

2013-06-03 18:06:26 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61日,第三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理论办副主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在会上表示,应加大破产法实施力度,。

同时身为高级法官的曹守晔表示,在6年实施过程中,由于破产案件数量很少,破产法实施效果有限,难以发挥它对市场经济应有的调整作用。

200761日破产法实施至今,破产立案数量呈逐年下滑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大幅上升,高达7316463件,而其中破产案件仅为1000多件。

现行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在企业的重整、和解救济、清算淘汰等方面统筹兼顾。

曹守晔表示,破产法里的破产重整机制、破产清算机制和破产和解机制,实际上是通过司法程序支持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同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手段。

地方政府应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结构失衡和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企业要敢于并善于运用破产重整保护机制、破产和解机制和破产清算淘汰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曹守晔透露,最高院对于破产案件态度积极,努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主张凡是有适合的当事人申请的,地方法院都要依法受理。

对于钢铁、风电、水泥、太阳能等这些产能过剩的产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地方法院要在法院的职权范围内,加大破产法实施力度。

门槛放得低一点,门口开得大一点,逐步淡化行政权力干预,不仅是破产法良性成长的前提,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市场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

曹守晔表示,法治是对所有公权的约束,市场是对所有企业的考验。当前,除了必要的行政方式,应当更加注重用法治的方式来调整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

同时,曹守晔认为,企业和地方政府不应再寄希望于国家出台破产优惠刺激政策,而应该充分利用破产或者并购等法治途径为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出正确的选择。

 
网站首页 | 会员专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