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对执行分配方案中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进行公示。
◆ 2011年12月13日,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由债权人持有效的证明领取分配财产。
◆ 2011年12月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准予执行。
◆ 2011年12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28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
◆ 2011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进行说明并审议表决,两项议案均依法获得通过。
◆ 2011年11月2日,管理人对破产人欠付张晴等15名职工款项的有关事宜进行公示。
◆ 2011年10月20日,管理人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签署《征收标的清单》、《文件资料交接清单》。
◆ 2011年9月30日,管理人与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 2011年9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宋小毛为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 2011年8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拟收购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及其资产的议案》。
◆ 2011年8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通报破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审议表决《协议收购多斯巴亿土地及地上资产的议案》。到会债权人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协议收购的方式,但就收购价格由管理人进一步沟通协商,新的收购价格确定后,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 2011年5月31日,新疆国立资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 2010年1月20日,新疆天恒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审计报告》。
◆ 2009年11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 2009年9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通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核查债权,并指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陈晓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 2008年9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管理人聘用人员及其报酬。
◆ 2008年8月29日,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证照、财务档案、税务资料、文书档案等,并签订接管移交表。
◆ 2008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新疆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由国立资产评估公司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
◆ 2008年6月30日,破产管理人开设管理人账户。
◆ 2008年6月24日,管理人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 2008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及交付财产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等事宜。
◆ 2008年6月20日,破产管理人刻制管理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
◆ 2008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号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 2008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新疆天泽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2008年5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 2008年1月,新疆多斯巴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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