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07:22:00广西国土资源厅微博
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日前广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方案》,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采取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鼓励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等事项,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9号)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地价扣除补缴土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原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补缴土地价款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变现资金不够安置职工的,允许所缴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先缴纳后申请用于职工安置;企业兼并重组变现资金支付兼并重组成本后仍有结余的,可调剂用于其他困难国有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