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8 来源: 作者:李曙光
9月4日,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
以下是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的演讲内容:
中国经济经过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许多的学者都进行过解释。但是有一批思想家看到了更加深刻的原因。马克思•韦伯讲到,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和基础。诺思讲,这个世界之所以分为穷国和富国,主要在于制度的质量。科斯认为,保护产权和保护合约,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前提。哈耶克讲自发秩序是经济增长的秩序。这个自发秩序就是指普通法的支持和私人商业的自由。我们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经济增长,应该说有了很好的解释,它背后的真正力量,实际上是法律。如今,中国经济再一次来到了关键节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将来的经济发展和改革指出了明确的路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但是我们更应当注重的,不单是“决定性”或者“更好地”这样的字眼,而是如何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现象。在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初中级阶段,政府还扮演重要角色,国防、公路等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污染等外部性的存在、还有内幕消息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需要政府进行调控。然而,政府行为也存在着短视、随意、缺乏约束的现象,这导致官员贪污腐败、追求政绩,政府无法“更好地”弥补市场配置的不足。前三十年的改革,虽然法律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制度的进步也是粗放式的,但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有效路径。当下面临的改革重点与难点,实际上是如何利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来约束逐利的、不受控制的政府行为,弥补政府失灵。
以一句话进行概括,政府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化,让法治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具体来说,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合理实施经济宏观调控,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当被有效、合理地束缚在法定范围之内,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例如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举债行为应当有硬约束的法律方式加以规制,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规划、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应当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实施,并且需要专门、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措施的出台应"与法有据"。
第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竞争生态。目前,政府失灵的乱象有很大一部分是与民争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自身强势,成为了市场利益的独享者。1. 从市场准入方面来说,要重点解决市场主体身份限制的问题。应当在市场机制下尽可能降低、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一视同仁对待所有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要求打破身份限制,还需同等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放开出资比例限制、注册资本限制,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2. 从市场运行方面来说,改革税费征收体制要回归到人大立法主导开征税负,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局面,尽可能为市场主体经营减负;界定产权归属、遵守合约,政府不要介入市场经济交易之中,应消除刚性兑付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府担保行为和政府兜底行为,征地拆迁补偿等公共行为都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改革金融体制机制,使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能获得融资机会,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要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切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市场主体清除障碍和壁垒。3. 从市场退出方面来说,将已有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运用商业、市场的方式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胜劣汰。该破产或者重整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阻断政府由于税收或者其他利益关联而进行的介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要更多地自担市场风险,政府不要出于维稳而无视市场规律;对于由于市场经济周期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政府应当设置快速、简便的重整机制。4. 建立必要且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制。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公平地处置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专门的破产、知识产权、证券法院等等。
第三,政府主动释放权力,依法行使必要监管。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因而在市场监管方面应当依法进行,最小化地干预市场经济运行。1. 需不遗余力取消不合理、低效率、存在寻租空间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例如中资个人到境外投资就不应当有所限制;2. 保障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有效运作,不应对资源价格、金融价格以及其他市场价格进行管制,实现价格内在机制的作用;3. 积极主动披露市场信息,公开市场主体信息、公开政府自身信息,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4. 修改合同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打破金融压抑,在利率自由定价、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保证植入法治因素;5. 应鼓励经济创新金融,以尊重市场规律的监管为主,不能扼杀新型行业发展。
如果要说前三十年的法律发展和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需求有什么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政府与市场两者作用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
法,平之如水。法,张弛有度。法治能够推动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随着未来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法治将在中国市场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