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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亿元债务 破产公司历经数年调查疑点重重
发表时间:2014/10/15 17:24:53 访问次数:563

    在最近4年的时间里,南通新大港储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大港)的近30位债权人寝食难安—201010月,新大港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来自浙江宁波的中瑞太丰食品公司(下简称中瑞公司)宣称,自己手中握有新大港约1.5亿元的巨额债权。

  如果,这1.5亿元债权获得确认,那么,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将大大下降。

  这笔突然冒出的巨额债权让其他的债权人在震惊之余也十分疑惑,为此,债权人联席会议成为新大港破产后的管理方,他们调查了数年后发现,这笔神秘债务中充满疑点。

  新大港破产 宁波中瑞公司主张巨额债权

  201010月,新大港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这个消息对于新大港的投资人以及众多债权人来说,当然是一个坏消息。不过,他们似乎也长长舒了一口气,因为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就可以进入破产清算、资产分配的程序了,新大港的众多债权人看到了拿回部分欠款的希望。但就在此时,一家名叫宁波中瑞太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出现了,中瑞公司手握一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向新大港管理人申报了包括利息在内的约1.8亿元债权。

  这家中瑞公司究竟是什么来头?整件事要回溯到20053月。中瑞公司称,当年该公司曾经和其他几家单位合作收购新大港的全部股权,1.1亿元收购金全部由中瑞公司支出,并且各方约定收购成功后,中瑞公司不仅将拿回这1.1亿元收购金,还将获得相应的回报,而回报有两种选择,分别是享有股权或是1亿元现金。

  中瑞公司称,合作收购协议达成后,中瑞公司通过宁波粮食有限公司,分6笔向参与股权收购的收购方之一,宜兴四海油脂有限公司支付了1.1亿元现金。从中瑞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看,同年6月,收购完成。之后中瑞公司拿回了1.1亿元收购金,同时,中瑞公司决定放弃股权,选择1亿元现金回报。

  这个看似正常的合作收购股权,在2009年突然出现意外,由于新大港没有按约支付1亿元现金回报,中瑞公司在20093月,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大港支付本息合计1.5亿余元。

  法院调解

  中瑞曾将新大港告上法院 双方达成调解

  现代快报记者见到了中瑞公司所称的协议书,该份协议签订于2005325日。协议方共有4方,即中瑞公司、新大港前董事长朱明、中协物流有限公司及宜兴四海油脂有限公司。协议中称4方合作收购新大港100%股权,由中瑞公司出资1.1亿元人民币,另外3方负责收购尽职调查及谈判。收购合同签订后,中瑞公司将1.1亿汇入宜兴四海公司账户。协议中还规定,这笔钱只用于收购新大港,不得挪作他用。如收购不成功,这1.1亿元须退还给中瑞公司。

  事情在2009年出现转折,20093月,宁波中瑞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大港支付1亿多元的现金回报款。让人颇感意外的是,新大港在签收应诉文件后,立即与中瑞公司主动到法院要求调解,在新大港董事长朱明与中瑞公司董事长陈某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双方委托律师在法院进行调解,并迅速达成一致。宁波中院很快便下发了(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并支持中瑞公司的全部诉请,即由新大港支付中瑞公司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5亿余元。

  再审被驳

  新大港提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驳回申请

  201010月,新大港被江苏省南通中院裁定宣告破产。此时,朱明早已离开新大港,该公司破产由一家清算公司负责。对于中瑞公司主张的巨额债权,债权人组成的新大港管理方以其仅提供调解书,未提供债权凭证、虚构债务为由,对其申报债权不予确认。随后,新大港管理方先后向浙江高院及最高院提出申诉,并请浙江省高院对中瑞公司与新大港的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新大港称,该案是中瑞公司与朱明等人实施的虚假诉讼,案件调解协议并非新大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20147月,浙江省高院下发(2014)浙民申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该法院认为,中瑞与新大港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新大港指出1.1亿元资金是购销合同货款,并非新大港收购款。经质证,中瑞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给出合理解释。法院综合做出裁定,驳回新大港的再审申请。

  对此,一位新大港破产债权人告诉记者,根据中瑞公司与相关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和购销合同等,均能证明此案是虚假诉讼,但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都认可宁波中瑞公司的诉请。

  迷雾重重

  参与收购的多方关系复杂

  这起股权收购,涉及到了多方,其中当时身为新大港董事长的朱明身份是最为特殊的。他究竟在这起股权收购中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现代快报记者尝试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朱明、新大港”进行搜索,发现新大港和参与股权收购的宜兴四海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在过去的10年中,曾被江苏省多个城市的公司告上过法院,仔细看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其中绝大多数诉讼,都牵涉到投资担保生意,而实际上,宜兴四海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朱明。

  据知情人透露,正是朱明在新大港的所作所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在2009323日,当时新大港的投资人,中协物流有限公司发出通告,免去了朱明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323日,这个时间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宁波中院原定是424日开庭审理中瑞和新大港的官司,也许是朱明提前获知了相关消息,两家公司在320日就完成了调解,达成了协议。”该知情人说。

  除了朱明的身份之外,还有一家名为宁波粮食有限公司的企业,在这起股权收购中,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原本收购协议中并无这家粮食公司,但是1.1亿元股权收购金却由粮食公司转了一次手,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2014814日,现代快报记者在浙江宁波鄞州区一幢商务楼中,找到了这家粮食公司,试图了解进一步情况。不过,工作人员称公司负责人黄某出差了。随后记者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手机号,多次与黄某联系,但均被对方挂断电话。现代快报记者又通过短信表明身份,并希望与其面谈,但对方一直没回应。

  黄某是什么身份?现代快报记者随后又来到了宁波市工商局,发现工商部门20054月编制的一份档案显示,当时,宁波粮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中瑞公司的总经理根本就是同一人,就是黄某。

  债权人现状

  多数债权人被新大港拖累

  近期,现代快报记者陆续联系了多位新大港的其他债权人,当记者提起新大港三个字时,他们都不约而同地长叹了一口气。

  老谢,南通当地人,经营一家灯光照明企业,当年他曾为新大港码头做过照明工程,“灯架灯泡都是我做的,但是合同结束了,根本拿不到钱,”老谢说,“我们是和新大港工程部联系的,至于公司内部搞什么股权收购,后来又是怎么破产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就这样,老谢的10多万元工程款被拖欠到了现在,几乎快要10年了,老谢表示,自己经营的只是一家很小的企业,10年前的10多万元,几乎毁了公司的前程,“我们能有什么办法,我是好不容易坚持过了那段时间,直到2010年左右,公司才算真正缓过劲。”

  老谢说,自己的10多万,相比其他债权人来说,只是小数目,但是当时大家的处境却没什么大的区别,不论多大的公司,都被新大港的债务拖累得不轻。“这1.5亿债权的事,我们都听说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权人说,“原本我还能拿回30%,甚至更多的欠款,但是这一来,我就几乎什么都得不到了,我们的利益谁来负责?”

  据知情人透露,现在能联系上的债权人应该说有一些已经渡过了难关,而更多的债权人现状仍然十分悲惨,他说:“有的是三角债,新大港破了产,逼得他们只能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原本他们以为清算后,还能改善一下生活,这1.5亿一旦被确认,他们就什么希望都没了。”

  A

  1.5亿元到底是货款,还是股权收购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大港管理方针对中瑞公司1.5亿元的债权申请,进行了为期数年的调查,发现问题重重。

  中瑞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中瑞公司是通过宁波粮食有限公司完成了1.1亿元收购付款,可是,这笔看似已经实际支付的钱却另有“用途”。2005325日是中瑞公司等单位签署合作收购新大港协议的日子,就在这份协议签署后3天,中瑞公司和宁波粮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菜籽油的协议,约定中瑞公司支付1.45亿元资金。同一天,该粮食公司又和宜兴四海油脂公司签订了菜籽油购销合同,总货款也是1.45亿元。

  按照知情人的说法,中瑞公司根本没掏股权收购金,该公司伪造了股权收购协议,将货款冒充股权收购款,利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主张巨额债权,这让新大港损失1亿多元。

  814日,记者来到宁波,找到了中瑞公司负责人余某。余某称,在他工作的7年中,别说单笔上亿元的业务,就是上千万的也不多。目前该公司有五六十名员工,一年的利润不足百万元。不过,余某表示他不知晓股权收购一事,此事应该联系常年在国外的董事长陈某,记者试图联系陈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

  B

  为何同期合同上,要用不同公章?

除了发现“中瑞公司涉嫌用货款冒充股权收购款”以外,调查者还发现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中瑞公司与其他多家单位合作收购新大港股权的协议有可能是假的。“我们对比了2005年四方收购股权协议、中瑞公司与宁波粮食公司的合作经营协议,虽然时间仅仅隔了3天,但两份协议的公章竟然是不一样的。”后来,调查者又仔细查看了其他有关协议,发现在2005102日,一份新大港支付1亿元回报给中瑞公司的协议上,新大港的公章也有问题。记者从江苏南通工商局了解到,2005108日,新大港公司曾经以股权转让、法人变更为由,申请更换公司公章。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公章更换前6天的协议上就出现了新的公章。据知情人透露,这一切的关键都在当时新大港的董事长朱明身上。“他和中瑞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是同学好友,就在他悄悄签这份股权收购协议时,投资者已经发现异样,并且罢免了他,”知情人说,“但就是利用这个时间差,朱明几乎掏空了新大港,新大港破产,与他当时的行为密不可分。”

C

  这到底涉不涉及虚假诉讼?

  今年712日,新大港破产债权人代表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一份情况报告。他们认为,根据中瑞公司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合同,中瑞公司实际上是故意将购销合同货款解释为股权收购资金,欺骗法院进行调解,并错误签发民事调解书。另外,中瑞公司提供的公章也存在问题。因此,中瑞公司与相关人员制造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虚假诉讼。在2009年中瑞公司告新大港一案中,争议双方配合十分默契,而宁波中院疏于审查、核实。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12月份,浙江省高院便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法院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谨慎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今年725日,新大港破产债权人代表致信最高人民法院,恳请最高院指派专人复查该案,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目前朱明已离开中国大陆,不知所踪,而中瑞公司持民事调解书要求分配破产财产,知情人说:“如果不及时查处虚假诉讼,撤销调解书,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目前,新大港债权人已经联合起来,向江苏和浙江两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可以及时制止中瑞公司获得新大港破产后的财产。

  就在记者截稿时,新大港债权人方面传来消息,目前南通市中院已经暂缓向宁波中瑞公司分配新大港破产财产。此外,浙江省司法机关已经向新大港发出重新审查案件的受理通知,“终于看到希望了。”一位债权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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