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宋小毛 耿栋
(本文载于《新疆律师》2012年第4期)
内容摘要
在破产程序中,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财产状况调查的详尽、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破产程序目标能否最大程度的实现。财产包括物和财产性权利,和资产有严格区别。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可以从时间、空间及类型三个方面予以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财产状况调查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等同视之。财产状况调查应坚持以接管为基础、以财务资料为主线、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三个原则。财产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关键词:破产财产状况调查
一、引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之所以法律作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的物质核心,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债权人所获清偿均以此为基础,债务人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作为破产程序履责者的管理人,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任。
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采用膨胀主义,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在实践工作中,管理人要作好财产状况调查,必须准确理解财产的的定义、厘清财产的类型、界定纳入调查的财产范围并采取有效的调查方法和步骤。
二、财产概述
(一)财产的定义
1、财产的概念。在现代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中,财产一词屡见不鲜。依通说,所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财产上权利之总体,谓之积极财产;财产上义务之总体,谓之消极财产①。在破产程序中,财产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专指积极财产,对于财产上所附之义务,将通过债权申报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等特定程序予以解决,所以,纳入管理人调查范围的财产应仅指积极财产。
2、财产的组成。大陆法系的财产概念准确阐述了财产的构成,所谓财产,包括一切物和一切财产性权利②。
(1)物。物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③。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如飞机、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货币,是一种特别动产。
(2)财产性权利,是指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④。财产性权利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二)财产与资产的区别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是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概念的相似性使人们常常将“资产”视为“财产”,由此,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资产也常被误认为是管理人调查的全部范围。诚然,资产和财产在内容上大部分是重叠的,但是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严格区别。
1、资产多用于会计学和经济学,而财产多用于法学,两者归属的学科领域完全不同,在破产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中,当然应更注重于财产概念,而非资产概念。
2、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各种具体的资产类型只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限定的确认和计量条件,才能在表中体现。而法学上的财产是概括性的概念,并无确认和计量的限制,所以,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相反,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资产,可能并非财产。例如,企业员工履行职务创作的书籍、绘画等作品,著作权属于企业,属财产范围,但其却可能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而不被确认为资产;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所列的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都属费用化的科目,两者既不是物也不是财产权利。
三、破产程序中财产范围的界定
(一)时间上的界定
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是从时间上界定破产程序中财产范围的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将财产的范围划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或宣告破产之时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膨胀主义确定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破产受理或破产宣告时的全部财产,而且还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全部财产。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所以,管理人调查的财产范围从时间上界定,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而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能取得的财产,包括物和财产性权利,都应纳入管理人的调查范围。
(二)空间上的界定
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是从空间上界定破产程序中财产范围的两种立法模式。普及主义认为,本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位于本国及本国之外的财产均具有效力;属地主义认为,本国破产程序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普及主义,所以,管理人调查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而且还应包括债务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产。
(三)类型上的界定
从类型上界定,财产包括物和财产性权利两个方面。由于物和财产性权利涉及的范围极广,笔者不再一一列举,本文仅对界定物和财产性权利是否属管理人调查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予以阐述。
1、涉及物的问题。社会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对物使用和管理的方式也千变万化,所以,在界定某种物是否属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能以物是否为债务人管理或控制为标准。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出租、出借给他人,而债务人也可以租赁或借用他人的财产,所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的物并不一定属于债务人,同样,债务人管理和控制之外的财产,可能属于债务人。
第二、不应以物是否属债务人所有为标准。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⑤。《物权法》第2条第2款亦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自有物,当然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范围,对于债务人享有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他人之物,因其产生债务人享有收益或优先受偿的效果,故应当纳入管理人调查的财产范围。
第三、不能以物是否有经济价值为标准。物是否有价值、能否产生收益,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来确定,财产如何变价处置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所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管理人不能先入为主,以有无经济价值的主观判断而决定是否将有关财产纳入调查范围。
2、涉及财产性权利的问题。物以具体的物质形式而存在,而权利是抽象的、无法感知,所以财产性权利的界定更加复杂。在这些财产性权利中,有些具有法定的载体,如商标、专利、股票等,而有些仅表现为请求权,如债权。笔者认为,对于管理人调查时债务人业已形成的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性权利,比较容易识别和界定,而基于破产法特殊规定而涉及的财产性权利,则应引起管理人的注意和重视。
第一、或然性的财产性权利。破产法针对破产欺诈行为和偏袒性清偿行为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和宣告无效制度⑥;对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的出资以及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赋予了管理人财产追回权⑦。对于新《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仍进行的个别清偿;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情况;高管人员的收入以及占用的企业财产均应纳入管理人调查的范围。如出现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时,管理人应通过行使追回权,保证债务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影响财产整体增值的因素。我国破产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财产具有整体性的特点,除物和财产性权利外,很多因素对企业财产的整体性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如企业的商业秘密、客户关系、营销网络、人力资源、商誉、资质、许可等,这些因素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因为财产的分割出售以及企业法人的终止而失去意义。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这些因素却可能会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破产法规定的财产状况调查,并非针对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中的某一程序,所以,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应针对债务人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可能影响债务人企业财产整体价值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如此,不仅会使财产状况调查的内容更加全面和充实,而且还能够为债务人是进行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提供参考。
四、财产状况调查与审计、评估的关系误区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实践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即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必然性工作,以审计报告中的资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范围、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财产之状况的说明,将二者直接等同于财产状况调查。其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存在于破产程序中有其历史原因,两者与财产状况调查有着本质区别,根本不能取而代之。
(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存在于破产程序的客观原因
1986年12月2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老《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使资产评估成为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工作。因为,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四)企业清算;……”,并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破产清算属企业清算范围⑧,所以,在老《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项法定工作。由于资产评估的前提是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及核实,而此前提工作正是财务审计的业务范围,所以,先进行财务审计、然后进行资产评估就成了当时破产程序中的程式性工作。
新《企业破产法》将调整范围扩大至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企业法人,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非国有企业破产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的规定,所以,对审计、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存在应从历史的角度予以分析认识。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财产状况调查有着本质区别
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财产状况调查所归属的学科领域、工作目标以及对破产程序中其他工作的影响程度加以比较,不难发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仅是财产状况调查的辅助性手段,根本不能等同于财产状况调查,更不可能取而代之。
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属于财政经济学领域,其工作以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为指导;而财产状况调查是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概念,属法学领域,其工作以《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为依据,所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在确定物和财产性权利的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与财产状况调查有着根本不同。
2、财务审计主要是指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其工作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展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并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资产评估一般以财务审计为基础。而财产状况调查是管理人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属于债务人的物和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能增加或减少债务人财产的因素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情况发表专业意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实现对债务人财产全面清查、依法清理的目标,所以,两者只能作为财产状况调查的辅助手段,而不能取而代之。
3、财产状况调查可以作为破产程序中确认取回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工作的基础,与其他破产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相连;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由于其专业局限性和业务的非兼容性,只能作为破产中有关工作的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
五、财产状况调查的原则
财产状况调查是一项复杂、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管理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以对债务人的接管为基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法定职责之一⑨,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是全面性的接管,接管的财产反映了债务人管理或控制的财产范围,接管的财务资料能够反映会计上对资产的确认以及涉及财产情况的各种线索,接管的许可证书、人力资源制度、营销策划方案、技术文件等能够反映影响企业财产整体价值的各种因素,接管的合同、法律文书等资料可能反映由债务人所有但出租、出借给他人的财产的情况。所以,在对债务人接管时,管理人应同时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分期分批、逐渐深入和全面的调查。
(二)以债务人财务资料为主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虽然财务会计资料不能涵盖法律意义上的全部“财产”,但自企业成立之始就设立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能够详尽地反映企业入账的资产情况,对已产生支出但未记入账面的资产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对出资者缴纳出资的情况会有所反映,对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行为以及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经常能够在财务资料中寻得蛛丝马迹。
(三)以法律规定为准绳。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权行为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对物和财产性权利的构成及权利行使作了详细规定,新《企业破产法》对可能增加或减少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一一列示,因此,管理人所作的财产状况调查应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得随意创设物或财产性权利的类型,并依法界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讼争。
六、财产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财产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一)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
通过调取债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查明债务人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股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及其出资方式、数额和所占比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以及债务人的组织机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等基本情况。
(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该部分调查是调查工作的核心,主要是针对物、财产性权利、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相关内容包括:
1、债务人财务记载的财产状况,即管理人对破产案件受理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所列各项资产进行调查,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调查数量和存放地,银行存款调查开户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实际接管与账面存在差额的,要对差额形成原因进行调查。
(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调查有价证券的名称、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单位名称、数量、面额、利率、市价以及是否存在应收而未收回的股息、利息等情况。
(3)应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查明票据的名称、出票人或付款人名称、付款期限、金额等情况,应收债权查明欠款单位名称、欠款数额、账龄、最后一笔业务发生时间以及对每笔债权可收回性进行分析,欠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设定担保的以及债权属于法定可行使留置权的,应特别进行调查。
(4)长期股权投资,调查被投资单位名称、出资方式及数额、股权比例、其他股东情况、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及进行股权价值分析。
(5)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财产。查明财产名称、规格、数量、账面值、净值、存放地、影响变现的因素等。
(6)无形资产,包括债务人登记入账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查明权利类型、证书编号、权利期间、以及对相关权利进行价值分析。
2、破产人财务未记载但业已形成的财产。根据接管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反映确属债务人所有但未被财务记载的财产,管理人应当进行调查,如各种类型的实物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查明有关财产的情况及管理人将其确定为债务人财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虽由债务人管理或控制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用、使用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债务人尚未完全支付对价的财产,债务人企业内的党、工、团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以上财产虽由债务人管理或控制,但并非属债务人所有,权利人可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该部分财产。对于上述财产,管理人应当进行调查,并明确确定权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是否存在破产欺诈行为的调查。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以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管理人应进行调查。
5、是否存在偏袒性清偿行为的调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全部清偿情况进行清理,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进行调查。
6、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调查。列明债务人设立时出资人的名称、出资形式、出资数额、所占比例、缴纳出资的期限等,并对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进行调查。
7、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及占用财产情况的调查。调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职部门等基本情况,对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占用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收入及侵占的情况进行调查。
8、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针对债务人具体情况,对债务人财产整体处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资质、客户关系、营销网络、人力资源等因素予以调查,并分析和说明产生影响的原因、程度以及可能使债务人财产产生价值增值的幅度等。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第159页。
②见1992年《荷兰民法典》第3编“财产法总则”,第1节定义,第3:1条。
③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条。
④见1992年《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3:6条。
⑤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第314页。
⑥见《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
⑦见《企业破产法》第35条、36条。
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款第6项规定“企业清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⑨见《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第158-159页。
[2] 刘永泽、陈立军主编,《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第396-409页。
[3] 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370-385页。
[4]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55-59页。
[5] 苗壮,《企业重整制度及其经济分析》,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2日第11版。
[6] 李曙光,《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1日第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