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宋小毛 耿栋
摘要:股权类破产财产是一种抽象的财产权利,具有附着于被投资企业、往往需通过权利转让实现其价值、评估复杂、附带非财产权利等特征。对股权类破产财产的调查通常是基于对被投资企业的调查,管理人应在接管时了解基本情况,通过工商查询、实地核实查明详细情况。根据股权类破产财产的实际,管理人可自行对其财产价值进行估算,也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股权类破产财产处置有三种类型,其方式也可分为不同种类。在处置过程中,管理人应处理好股权价值为负、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关键词:股权类破产财产 调查 处置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在三种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管理、变价以及分配是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债务人的财产因所处程序及阶段不同,有不同的称谓,相对应管理人的工作内容亦有所不同。在重整、和解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相关财产被称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仅负有调查、管理之职责,一般不涉及变价,更不涉及分配;而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除调查、管理外,管理人还负有变价、分配之职责。为方便论述,本文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主体的财产统称为破产企业财产,不再加以区分。股权类财产做为破产企业财产的一种,其调查及变价处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拟就股权类破产财产的调查清理及变价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股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股权的概念
一般来说,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产生是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向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转化过程。出资人将财产交付给公司后,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则因转让财产而获得股权即《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
(二)股权的特征
股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股权的主体只是股东,即出资人;第二、股权的客体不是某一实物或某一权益,而是以财产价值为内容并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2;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包括股权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以及参与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
二、股权类破产财产
(一)股权类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很广,按其表现形式、清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其中破产企业3对外直接投资因其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可以归为一类。在相关法律中,被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破产企业因出资而享有的权利称谓亦不同,当被投资企业是有限公司时,称为“股权”;是股份公司时,称为“股份”;是合伙企业时,称为“财产份额”。虽然股权是《公司法》中的特有概念,但破产企业对非公司企业的直接投资,具有股权的基本特征,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这些投资的调查清理、变价处置所用的方式方法基本相同,因此,从实务角度将其归为一类,统称为股权类破产财产。
股权类破产财产是指基于破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出资,而由破产企业享有的相应份额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是破产企业,权利客体是破产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份额,权利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权利,还包括非财产性权利。
(二)股权类破产财产的范围
按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股权类破产财产包括:
1、破产企业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权利;
2、破产企业对公司以外的法人企业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权利,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3、破产企业对非法人企业出资形成的财产权利,如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
(三)股权类破产财产的特点
有学者认为,股权不是传统权利体系中的任何一种,在私法权利家族中,它是在权利发展过程中自成一体的一种新的独立的权利形态4,股权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因此,股权类破产财产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破产企业财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类破产财产承载于被投资企业,是一种抽象的财产权利。股权类破产财产不象实物类破产财产那样具有可感知性且由破产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股权类破产财产附着于被投资企业,两者密不可分,股权类破产财产的价值高低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紧密相关。
2、股权类破产财产大多需要通过权利转让才能实现其价值。破产企业出资的财产形成被投资企业独立的财产权,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法人企业,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出资人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当出资人破产需要对其出资进行处置时,其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股权并不能直接从被投资企业取回,而只能通过让渡股权以实现其经济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那么需要进行结算或清算,按出资人协议退还破产企业的出资份额或分配被投资企业的剩余财产。
3、股权类破产财产的估价较为复杂。除破产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按现行市价进行估价外,破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对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后,才能按破产企业持股比例测算出股权价值。
4、股权类破产财产附带有非财产权利的行使。股权是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在股权类破产财产处置之前,管理人仍须行使破产企业作为出资者应当行使的表决权、文件查阅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等非财产权利。
三、股权类破产财产的调查清理
根据股权类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点,对其调查清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在接管时厘清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概况
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找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线索,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1、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了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在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开始工作时,可以向留守的破产企业高管了解破产企业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破产企业是否有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投资额及所占比例以及破产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基本情况。对高管人员的询问是一种直接的调查方式,可以比较便利地获得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线索,为后续进一步调查核实提供便利。
2、调取破产企业相关部门的业务档案,查找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等文书资料。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一般会签订《出资协议》、《合伙协议》以及订立有关的章程,这些文书资料会详细记载破产企业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被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对查明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具有重要作用。破产企业负责对外投资的业务部门一般会将这些对外投资的文书资料保存归档,所以,在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通过调取相关业务部门的对外投资文件,可以比较清晰、完整地了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核查破产企业财务账目中的相关投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小份额权益性投资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企业为取得股权,须以银行存款、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为对价,所以,破产企业对外出资取得股权时,破产企业财务账目会借“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通过查阅破产企业相关财务科目,调取有关的财务凭证和附件,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破产企业对外出资的数额和用于出资的财产类型,以及破产企业是否获得股利以及股利数额等情况。
上述情况调查完毕后,管理人应编制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调查表,列明被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地、工商登记机关、破产企业出资额及所占比例等情况,并整理有关资料,为进一步核查破产企业投资情况做好准备。
(二)详细核查被投资企业情况
破产企业股权价值的实现,与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性质等密切相关,所以,在了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初步情况后,应进一步查清每家被投资企业的详细情况。
1、调取被投资企业的工商档案,查清被投资企业的详细情况。我国对企业主体资格的管理实行登记主义,企业设立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方依法设立;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只有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了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后,管理人应对每一家被投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调查,查阅、复制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手续、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和章程、验资报告以及董事、监事名单、每年度年检报告、变更登记申请等工商登记材料。
根据查询的工商登记材料,管理人应编写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设立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时的名称、住所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及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第二、变更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变更的情况;第三、截止查询时被投资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所持股份及所占比例、董事会、监事会、被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各年度财务状况。
2、到被投资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出资人享有了解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的权利,在查询完工商登记情况后,管理人应与被投资企业联系,实地核实管理人了解的被投资企业各项情况是否属实,如有不符的,应进一步查明有关原因,并对调查情况进行修正。
(三)对股权类破产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股权类破产财产的价值,是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测算取得的,而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是一项周期长、费用高的工作,笔者认为,由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规模、经营状况不同,从破产实务角度出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选择以下方式确定股权类破产财产价值。
1、管理人自行确定。对于破产企业投资份额很小,或投资发生时间不长,价值变化不大,被投资企业账实基本相符的,管理人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依据破产企业所占的份额确定股权价值。
2、聘请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被投资企业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良好,而破产企业持股较多,股权价值数额可能较大的,管理人应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四、股权类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
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在重整和和解程序中,破产企业继续存续,其股权类财产不必然会被处置,但如果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将面临变价处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方能具体执行。
(一)股权类破产财产变价处置类型
根据股权类破产财产价值实现的方式不同,股权类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是法人企业、出资人有两人以上,并且出资人之一主体资格丧失并不是解散被投资企业的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时,管理人只能通过转让破产企业股权的方式来实现股权价值。
2、转让股权或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在被投资企业是破产企业开办的全资法人企业时,破产企业作为唯一的股东享有处置被投资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管理人可以选择转让股权实现股权价值,也可以选择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收回破产企业的投资。
3、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当被投资企业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主体资格丧失是法定解散或约定解散被投资企业时,管理人只能通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来收回投资,清算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被投资企业进行解散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依清算结果取得依法分配给股东的财产;第二种是被投资企业不解散,只是根据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破产企业相应的财产份额5。
(二)股权类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式
股权类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式可分为不同种类:
1、单独变价和合并变价。在单独变价中,股权处置与其他破产财产没有关系,独立计价并处置;而在合并变价中,股权与其他破产企业财产做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变价处置,不再加以区分。
2、直接变价和间接变价。在股权变价时,如果管理人收回的是货币,那么就是直接变价;在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形中,管理人收回的可能是实物,因为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所以管理人还要对收回的实物进行二次变价,这就是间接变价。
3、拍卖变价、协议变价、其他方式变价。在变价过程中,管理人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股权,也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以协议方式转让股权,还可以通过将股权进行分配等形式对股权进行最终处置。
(三)股权类破产财产处置应注意的问题
1、股权价值为负时的处理。当被投资企业财务账面显示破产企业股权价值为负时,管理人还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未入账的商誉、知识产权、营销网络等因素,正确评价破产企业的股权价值。如被投资企业确实资不抵债、破产企业股权价值为负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第78条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清算组停止追收,但管理人仍应通过与其他破产财产合并变价、将股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形式,对破产企业股权进行处理,以尽可能实现股权价值并保证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完整;或者以股东身份推动被投资企业申请破产,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以最终确定股权有无经济价值。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转让破产企业的股权时,管理人应注意被投资企业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章程、出资协议等是否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管理人应依法保障该项权利。
3、涉及转让国有股权的,管理人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评估、备案手续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中的相关程序。
4、涉及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证监会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各项规定。
5、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解散清算时,管理人应积极参与或监督清算过程,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对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合法。
注释
1 陈玲:《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2月第21卷第4期,第51页。
2 胡吕银:《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法学论坛》,2003年7月5日第18卷第4期,第67页。
3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被宣告破产前称“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破产人”,为便于论述,本文将处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主体统称为“破产企业”。
4 王平:《也论股权》,《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第76页。
5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伙人被宣告破产是当然退伙的原因之一;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