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业领域 | 专业机构 | 业务资讯 | 理论研讨 | 法规汇编 | 会员专区 | 咨询讨论
欢迎您访问破产重组网! 站内搜索:
娉曡姹囩紪
快速通道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娉曡姹囩紪 → 娉曡姹囩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3/1/31 12:39:06 访问次数:5476
2010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12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网站首页 | 会员专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客户服务电话:0991-2319856 传真:0991-2319856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技术支持:华维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新ICP备18000658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04号